The nature of music

知識的發展背後必有其文理脈絡
音樂做為社會體系運作之下的一個產物相對來說自有其功能與意義
美學派別的思想相對表述指涉主義與形式主義的基本論調對音樂本質之論述可說明一切.
問題是,音樂作為行動者Actor與社會體系之下的產物的關連性如何產生?
如何在本質與社會化的歷程中去實踐在文化脈絡中呢?
這兩大學派的提論調始終無法解釋清楚音樂作為體系之下的源頭之處,
音樂作為學術的領域必須有社會科學來探討其存在且提供意義的合理性,
誠如符號互學派G.H Mead倡導的:思想之分析亦於其他科學一樣應用科學的方法來驗證.
因此音樂做為社會產物之下的一種物品,無時無刻歷經時代的更迭變化,無法原地在此踏步,因此從其背後探討音樂之本質是有其必要.
既然要從科學的角度來探討音樂的本質與意義,
就必尋尋求社會科學的典範來分析音樂做為社會從在之合理性.
有人主張音樂本質是由音樂自身Self所顯露的,趨向唯物論的想法,強調藝術創作的原創性;

又有人主張音樂的本質在於環境脈絡所彰顯而賦予其意義,即唯心論之論點:物質依賴意識而存在,物質是意識的產物.
因此從美學與哲學的思辨中,音樂本質的對立性就此而生.
但對於藝術本質來論述其功能性不免被灌上機械性的分析.
當然以藝術自主性的唯心論者依定會加以攻訐,
其實在功能學派,機械性分析與唯心論的論述中
義大利社會學者Gramsci提出依個很不錯的觀點來分析文化的關連性
他強調文化與機械性的體制有所勾連,但也並非能完全受到取代.
社會系統構成了文化的指涉物,社會真實的力量與文化有著相對立又互補的關係.
整個觀點道盡難解的枷鎖
社會體系運作結構脫離不出脈絡的範疇,
另外在兩大論述中,對於"音樂"地本質仍脫離不了濃濃的功能取向.
從音樂本質去思考和體現對社會意義的價值,不免須重視藝術價值的自主性及原創性
既然思考到音樂對社會之價值,
無可避免應從社會的文化,脈絡,需求,態度,認知以及社會變遷來套討音樂做為社會產物的一個合理性.也就是說需要於在整個社會化之下觀點去思考.
首先要釐清的一個觀點是音樂具有高度的複雜程度,且與社會環境緊密相繫.
因此若離開理論的架構來說明音樂的合理性實是搖搖欲墜.實在有必要從社會科學的理論來分析.
一句話:音樂做為社會體系運行之下的產物,自然接受個體的認知及批判.
所謂認知,即是以個體不同觀點加以詮釋音樂的功能,認知同時也牽涉到交互作用地情境.
交互作用則為音樂產出的歷程,包含作曲家創作動機,詮釋者的建構,聆賞者的背景,以及音樂做為社會產物(或商品)的接受性...以上所說的每一項環節都出自於一連串社會化的歷程.
均牽涉到"人"與"文化"的脈絡.既然牽涉到社會性的交互作用,
自然應被社會檢驗與批判,這就是產品的宿命論,
時代環境的變遷與社會化/反社會化的交互作用之下,
會造成音樂在本質與其功能的更大的更迭.
例如在社會化與反社會化的音樂創作是可在不同階段所讓人接受與認同的,
等於說是音樂的社會常模式會改變的.
故每個時代之階段會影響藝術作品的價值與意義,
藝術作品於創作中之原創性來自於創作者,
而文化脈絡的因素又直接加諸於創作者在創作作品的理念;
藝術產物的接受性與詮釋性又可被外界事物來影響命題,
誠如符號互動論G.H Mead認為自我在社會中會區分成自然的我與社會的我
自然的我是self的,社會的我是顧及別人觀點的,自然的我具有創造性;社會的我具有規範性.
因此藝術創作的歷程是使用自然的我來創作動機,並接受社會的我來分享意義.及解放與約束的調和,但重點仍是,觀點是會隨時代的洪流而有所遞嬗變化的.
再者,藝術創作自然又牽涉到文化自主性的問題
文化自主性是始終是主觀精神與客觀機械論的爭執問題之一,
但在此不做討論,我所要借用文化自主性之主觀的觀點來說明藝術作品的高度複雜意義.
迪爾泰承襲黑格爾的學說,強調經驗是意義的唯一核心,
人類彼此相互作用會超越個人經驗的範疇,最終達到產生結構能力的文化系統.
因此由上可知,個體在經驗的發展之下,有其自我的認知感受,
在與其他人在交流觀點時會相互激盪出與擠不同的經驗分享
最後有著共識的產生
結構體系之下的芬圍由然產生,並建構出無數異質的氛圍.
因此藝術作品的本質與功能具有其高度的複雜性,實非幾個學派的觀點即可輕易說明.

Powered By Blogger


 
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