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長期以來個體與社會在整個歷史中使用藝術、繪畫與戲劇來表達意義,藝術也被歸類在文化的範疇,社會歷史的淵源與文化密不可分。文化為何?許多學者對文化之定義有眾多說法,總歸而言文化是一群人所建構出共通的概念、思想、生活方式、生活規範等的社會特徵,而把文化當成一種「概念」來解釋,其意義為團體或社會為了求生存而適應整個環境之下所發展出來的一套生活模式(蔡文輝,2006)。當然,這一套生活模式是大眾所認同的普遍法則,文化在作為社會體系之下提供社會體系內部的整合與維護,而藝術做為文化的一部份,自然要去考慮到在社會的認同程度與適應程度,也同時無法脫離文化的實踐過程,這是不可避免的一環。

沒有獨立於藝術之外的社會性存在,藝術的創作與產出出自於個體之動機,個體則不斷經歷社會化的交互作用,個體思想反應出社會脈絡高度複雜的意識,故藝術無法脫離社會的影響。思及此,對於藝術的價值與社會之結構產生高度的相互關係,藝術與社會的理論探討理應從社會學理論研究。社會學發展於十八世紀末,一八五七年法國學者孔德(Auguste
Comte
)首先以「社會學」(Sociology)一詞,而被稱為社會學之父。社會學研究關注在個體與個體或團體之間的交互作用,研究焦點以人與人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的互動行為在社會層面的關係為主,非以個體內在心理層面分析為對象(蔡文輝,2006),因此社會學為研究課題包含了解環境之下個體之行為的暸解與環境對於個體或團體所造成的問題以及所發展之影響。


藝術的本體是一種綜合性的組成,多方的要素造成個體感知,並由藝術感通的方式契合共通之交流,得以呈現藝術創作的原創性與其功能意義。對於藝術教育的終極目標即達成樂教化民之方,故社會藝術教育雖奠基於學校班級中,但實際長期之推廣卻是於社會藝術教育加以規劃發展,從個體與文化脈絡中思考藝術的社會生成、藝術在個體及社會的認知狀況以及文化活動發展的相關議題,視藝術為社會體系中的一環,從終生學習的觀點去強化藝術教育與社會教育的相互發展關係,落實終身藝術教育的發展活動。


壹、社會藝術教育的社會學取向

藝術教育雖奠基於學校班級中,但實際長期之推廣卻是於社會藝術教育加以規劃發展。教育部於一九九八頒布藝術教育法,在第一章第四條明定藝術教育之實施分為三大類,分別為學校專業藝術教育、學校一般藝術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因此藝術教育若能有效且積極在這三大項目之推動與發展,必能促進藝術全方面之普及與落實終身教育之理念。社會藝術教育的發展與規劃在近年來逐漸受到重視,思考社會藝術教育發展之合理性與規範性必須探其文理脈絡,在探討社會藝術教育社會大眾之需求必須分析藝術教育之社會功能取向與個體對藝術教育之需求。

社會藝術教育之理念思潮可從西方社會學理論來著手,目前仍以功能學派、符號互動學派、馬克思主義、現象學為主;在研究的課題大多專注於社會結構(社會化、文化)、社會團體(組織、階層、族群)、社會制度(家庭、政治、經濟、人口)、社會變遷(鄉村、都市)為範疇,因此對於移植社會學核心理論作為藝術教育取向的研究架構,將有其必要就上述研究理論與研究的課題作一系列敘述與探討。本文即針對功能論、符號論、馬克思主義、現象學等理論對藝術與文化之觀點呈現作一系列論述,作為藝術座為社會體運運行的合理性與規範性。

一、結構功能理論(structural functional)


功能學派又稱和諧理論,結構(structure)係由各部門所組成,強調制度與穩定;功能(function)則為結構影響之下呈現出來的結論。結構功能論顧名思義以「結構」與「功能」為導向,旨為探究社會體系運作之下的結構社會產物其特定功能價值為何(張德永,2005),簡言之為探究社會結構關係與如何運作。結構功能論又以研究社會系統運作各部門之間穩定關係為範疇,強調各體系連結之和諧性,故結構功能論又稱和諧理論(Consensus
theory
)。基本上結構功能論承襲涂爾幹功能論,進一步由帕森斯(T.
Parsons,1902-1979
)發展並集大成其學說。帕森斯指出社會體系乃係由行動體系(Action
system
)之組成,而行動體系亦包含人格體系、社會體系、文化體系、有機行為體系(蔡文輝,2006)。在文化體系方面,他認為文化是經由時間與空間交互遞嬗所習得而來的一種約定成俗的行為模式。文化體系在社會中形成與發展,並藉由符號(文字)的使用來做為手段工具,因此結構功能論之觀點強調,藝術教育之目的在於養成社會大眾一種普遍性的共識即須瞭解藝術做為文化脈絡之一環有其原創性與功能性,藝術作品以非文字的抽象方式,呈現創作者的原創精神。而藝術作品在建構的同時也摻雜許多的組成要素,這些組成的要素是可被獨立出來而加以分析對社會功能的意義與價值,但也要注意這些要素之間相對的決定性力量。

顯然地,結構功能取向的藝術教育所關注的是藝術作品如何被教導認識存在於社會體系之下的一環,更具來說:藝術作品的產生係由創作者的動機意念所進行,接著由聆賞者在文化脈絡的指涉來詮釋作品,大眾市場的接受與流動,這一連串的過程都是社會化的呈現,也就藝術作品是文化脈絡的合理性產物,且具有其功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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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ture of music

知識的發展背後必有其文理脈絡
音樂做為社會體系運作之下的一個產物相對來說自有其功能與意義
美學派別的思想相對表述指涉主義與形式主義的基本論調對音樂本質之論述可說明一切.
問題是,音樂作為行動者Actor與社會體系之下的產物的關連性如何產生?
如何在本質與社會化的歷程中去實踐在文化脈絡中呢?
這兩大學派的提論調始終無法解釋清楚音樂作為體系之下的源頭之處,
音樂作為學術的領域必須有社會科學來探討其存在且提供意義的合理性,
誠如符號互學派G.H Mead倡導的:思想之分析亦於其他科學一樣應用科學的方法來驗證.
因此音樂做為社會產物之下的一種物品,無時無刻歷經時代的更迭變化,無法原地在此踏步,因此從其背後探討音樂之本質是有其必要.
既然要從科學的角度來探討音樂的本質與意義,
就必尋尋求社會科學的典範來分析音樂做為社會從在之合理性.
有人主張音樂本質是由音樂自身Self所顯露的,趨向唯物論的想法,強調藝術創作的原創性;

又有人主張音樂的本質在於環境脈絡所彰顯而賦予其意義,即唯心論之論點:物質依賴意識而存在,物質是意識的產物.
因此從美學與哲學的思辨中,音樂本質的對立性就此而生.
但對於藝術本質來論述其功能性不免被灌上機械性的分析.
當然以藝術自主性的唯心論者依定會加以攻訐,
其實在功能學派,機械性分析與唯心論的論述中
義大利社會學者Gramsci提出依個很不錯的觀點來分析文化的關連性
他強調文化與機械性的體制有所勾連,但也並非能完全受到取代.
社會系統構成了文化的指涉物,社會真實的力量與文化有著相對立又互補的關係.
整個觀點道盡難解的枷鎖
社會體系運作結構脫離不出脈絡的範疇,
另外在兩大論述中,對於"音樂"地本質仍脫離不了濃濃的功能取向.
從音樂本質去思考和體現對社會意義的價值,不免須重視藝術價值的自主性及原創性
既然思考到音樂對社會之價值,
無可避免應從社會的文化,脈絡,需求,態度,認知以及社會變遷來套討音樂做為社會產物的一個合理性.也就是說需要於在整個社會化之下觀點去思考.
首先要釐清的一個觀點是音樂具有高度的複雜程度,且與社會環境緊密相繫.
因此若離開理論的架構來說明音樂的合理性實是搖搖欲墜.實在有必要從社會科學的理論來分析.
一句話:音樂做為社會體系運行之下的產物,自然接受個體的認知及批判.
所謂認知,即是以個體不同觀點加以詮釋音樂的功能,認知同時也牽涉到交互作用地情境.
交互作用則為音樂產出的歷程,包含作曲家創作動機,詮釋者的建構,聆賞者的背景,以及音樂做為社會產物(或商品)的接受性...以上所說的每一項環節都出自於一連串社會化的歷程.
均牽涉到"人"與"文化"的脈絡.既然牽涉到社會性的交互作用,
自然應被社會檢驗與批判,這就是產品的宿命論,
時代環境的變遷與社會化/反社會化的交互作用之下,
會造成音樂在本質與其功能的更大的更迭.
例如在社會化與反社會化的音樂創作是可在不同階段所讓人接受與認同的,
等於說是音樂的社會常模式會改變的.
故每個時代之階段會影響藝術作品的價值與意義,
藝術作品於創作中之原創性來自於創作者,
而文化脈絡的因素又直接加諸於創作者在創作作品的理念;
藝術產物的接受性與詮釋性又可被外界事物來影響命題,
誠如符號互動論G.H Mead認為自我在社會中會區分成自然的我與社會的我
自然的我是self的,社會的我是顧及別人觀點的,自然的我具有創造性;社會的我具有規範性.
因此藝術創作的歷程是使用自然的我來創作動機,並接受社會的我來分享意義.及解放與約束的調和,但重點仍是,觀點是會隨時代的洪流而有所遞嬗變化的.
再者,藝術創作自然又牽涉到文化自主性的問題
文化自主性是始終是主觀精神與客觀機械論的爭執問題之一,
但在此不做討論,我所要借用文化自主性之主觀的觀點來說明藝術作品的高度複雜意義.
迪爾泰承襲黑格爾的學說,強調經驗是意義的唯一核心,
人類彼此相互作用會超越個人經驗的範疇,最終達到產生結構能力的文化系統.
因此由上可知,個體在經驗的發展之下,有其自我的認知感受,
在與其他人在交流觀點時會相互激盪出與擠不同的經驗分享
最後有著共識的產生
結構體系之下的芬圍由然產生,並建構出無數異質的氛圍.
因此藝術作品的本質與功能具有其高度的複雜性,實非幾個學派的觀點即可輕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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